
為落實《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25〕13號,以下簡稱《進口征稅目錄》)、《海關總署關于執行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有關要求的通知》(署稅函字〔2025〕81號,以下簡稱《執行稅收政策通知》)等有關規定,海口海關制定了《海口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貨物稅收征管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關
2025年11月6日
海口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貨物稅收征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25〕13號,以下簡稱《進口征稅目錄》)、《海關總署關于執行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有關要求的通知》(署稅函字〔2025〕81號,以下簡稱《執行稅收政策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以下稱經“一線”進入海南自貿港)的征稅貨物、“零關稅”貨物,“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一線”出口,或自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以下稱經“二線”進入內地),以及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的稅收征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享惠主體自境外經“一線”按規定進口《進口征稅目錄》以外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統稱“零關稅”)。
第四條 按照《稅收政策通知》規定,海關在“一線”對以下貨物照章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進口征稅目錄》范圍內的進口貨物;
(二)《進口征稅目錄》范圍外,且不屬于“零關稅”貨物或現行保稅、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其他貨物。
第二章 征稅貨物、“零關稅”貨物進出“一線”的稅收征管
第五條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可通過轉關運輸方式運至海南自貿港,海關按照轉關貨物有關規定管理。
第六條 享惠主體在“一線”辦理進口貨物適用“零關稅”政策的申報手續時,可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全部進口稅收的,視為主動放棄“零關稅”進口資格,享受主體自繳納全部進口稅收的次日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零關稅”進口。上述同類貨物是指與繳納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8位稅則號列相同的貨物。
第七條 享惠主體向海關申報進口“零關稅”貨物,應根據“零關稅”貨物的屬性填報“征免性質”。其中,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僅限海南自貿港內享惠主體生產自用,下同),填報“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代碼:491);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旅游業享惠主體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填報“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碼:492);除本條前述規定的“零關稅”貨物外,其他“零關稅”貨物填報“零關稅一般貨物”(代碼:493)。
第八條 享惠主體向海關申報進口“零關稅”貨物,選擇免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代碼:A);選擇免繳進口關稅,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代碼:B);選擇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照章征稅”(代碼:1)。
第九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一線”出口的,享惠主體按現行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中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海關依法征收出口關稅。相關貨物自出口結關之日起按規定解除海關監管。
“零關稅”貨物經“一線”退運出境的,自退運出境之日起按規定解除海關監管。其中,對符合《關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不征收出口關稅。
第十條 享惠主體需將“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及游艇退運出境或出口的,應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海南零關稅進口生產設備、交通工具平臺”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辦理退運出境或出口申報手續。其中“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在退運出境或出口前應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開展營運,未按規定開展營運的,應向海關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第三章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稅收征管
第十一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時,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應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享惠主體可自愿按其進口料件向海關申請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需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或自愿向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需補繳進口環節消費稅),補繳時需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征免性質”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規定填報。其中,自愿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視為享惠主體放棄同類貨物“零關稅”進口享惠資格,“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照章征稅”(代碼:1);自愿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代碼:B);在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且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自愿補繳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增值稅”(代碼:C)。
第十二條 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貿港內非享惠主體或個人的,參照《稅收政策通知》及本辦法第五章關于經“二線”進入內地的有關規定,應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內由享惠主體按其進口料件向海關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征免性質”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有關規定填報,“征減免稅方式”根據進口料件已繳納稅款情況對應填報“照章征稅”(代碼:1)、“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代碼:D)、“不計征增值稅”(代碼:E)。
第四章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管理
第十三條 海口海關設立海關電子賬冊,依托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對“零關稅”貨物進行全流程監管,“零關稅”貨物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不實行年報管理,并按規定開展稽查、核查。
第十四條 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的前提下,“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不設存儲期限,存放地點可以自由選擇。享惠主體應將存放地點向主管海關報備,并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與國內貨物分開存放與管理。存放地點變更的,享惠主體應自變更之日起14日內通過在報關單、賬冊清單備注欄備注等方式向主管海關報備。
第十五條 享惠主體需將“零關稅”貨物向境內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抵押的,應事先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隨附相關材料,并以海關依法認可的財產、權利提供稅款擔保。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可按規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第十六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因故滅失、短少、損毀、報廢或被扣押、罰沒的,享惠主體應在事實狀態或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報告并說明情況,海關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享惠主體“零關稅”進口貨物后,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其自始不符合享惠資格的,海關依據海南省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對其已進口的全部“零關稅”貨物(含已自動解除監管或用于維修的“零關稅”貨物)按其進口料件全額補征進口稅款,不征收滯納金。
享惠主體“零關稅”進口貨物后,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取消(或停止)享惠資格的,海關依據海南省主管部門通報情況,對其已進口的全部“零關稅”貨物(已按規定補繳進口稅款的除外),按照解除海關監管的相關規定,補征進口稅款。取消(或停止)享惠資格的起算日期為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取消(或停止)享惠資格之日。
第十八條 “零關稅”進口貨物應接受海關監管。
對享惠主體“零關稅”進口的符合《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營運用車輛、船舶、航空器、游艇和已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產設備維修的貨物(以下簡稱已用于維修的零部件)以及自用生產設備,按如下監管年限管理:
1.船舶、游艇、航空器:8年;
2.車輛:6年;
3.自用生產設備、已用于維修的零部件:3年。
海關監管年限自“零關稅”貨物放行之日(含當日,下同)起計算[其中,已用于維修的零部件自其全部完成裝配之日(含當日,下同)起計算],監管年限屆滿自動解除監管。上述“零關稅”貨物在海南自貿港內享惠主體間流通的,監管年限連續計算。
其他“零關稅”貨物不設監管年限,需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九條 對于設有海關監管年限的“零關稅”車輛、船舶、航空器、游艇和自用生產設備,海關按相應“零關稅”貨物清單分別實施監管(詳見附件1-2)。
第二十條 對設有海關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零關稅”貨物,享惠主體如對其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流通至非享惠主體或個人,以及移作(挪作)他用的,需按規定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計稅價格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修正)及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1)享惠主體申請對設有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零關稅”貨物,提前解除監管、流通給非享惠主體或個人,以及違反《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將已用于維修的“零關稅”零部件后續挪作他用的,其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該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該貨物已進口時間(對于已用于維修的零部件,已進口時間是指其全部完成裝配之日后的使用時間)與海關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為:
補稅的計稅價格=“零關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1-“零關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已進口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已用于維修的零部件自其全部完成裝配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超過15日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2)享惠主體將設有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零關稅”貨物移作他用,或違反《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貨物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需按日補稅的,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該“零關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該貨物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與海關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為:
補稅的計稅價格=“零關稅”貨物原進口時的計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上述計算公式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享惠主體移作他用或違反規定使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享惠主體應按《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貨物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對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零關稅”交通工具及游艇,開展登記、注冊、營運及管理,并接受海關監管。
對海南省主管部門聯合認定未按規定營運、移作他用,或者海關認定需補繳進口稅款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并補征相關進口稅款。
第二十二條 享惠主體應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貨物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對“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進行生產使用和管理。
享惠主體以“零關稅一般貨物”(代碼:493)“征免性質” 進口的設備,如需轉為生產自用或流通至其他享惠主體生產自用的,該享惠主體或者設備流轉至的其他享惠主體,應先按照規定申請“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享惠主體資格,再按照本公告第七條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
對于海南省主管部門認定的超出生產自用范疇、未按照生產自用要求使用和管理的,或海關認定需補繳進口稅款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并補征相關進口稅款。
第二十三條 享惠主體進口的已按照《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于維修裝配的零部件,應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貨物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對于海南省主管部門認定屬于維修后挪作他用,或者海關認定需補繳進口稅款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并補征相關進口稅款。
第二十四條 被維修的航空器、船舶、“零關稅”游艇及生產設備(均含相關零部件)和已用于維修的“零關稅”零部件,自已用于維修的“零關稅”零部件全部維修裝配完成之日起,一并接受海關監管。
已用于維修的“零關稅”零部件隨設有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被維修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轉讓給不符合條件企業或單位,或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滅失的,海關對已用于維修的“零關稅”零部件、設有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被維修貨物分別計算其剩余監管年限,并按規定補征進口稅款。
第二十五條 海關監管貨物按照《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維修,從海關監管貨物中替換下的零部件,按以下規定處置:
1.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替換下的零部件,應參照保稅維修的相關規定復運出境或予以處置。
2.被維修航空器、船舶、“零關稅”游艇及生產設備(均含相關零部件)屬于“零關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維修替換下的零部件,可辦理復運出境手續。不復運出境的,可繼續作為“零關稅”貨物用于符合《稅收政策通知》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維修業務,或作為相關零部件進行維修后繼續使用,在監管年限屆滿后自動解除監管。
第五章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的稅收征管
第二十六條 經“二線”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享惠主體按其進口料件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零關稅”貨物的“征免性質”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填報;“零關稅”貨物的“征減免稅方式”根據進口料件已繳納稅款情況對應填報“照章征稅”(代碼:1)、“不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代碼:D)、“不計征增值稅”(代碼:E)。
其中,“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享惠主體間流通后,轉入享惠主體辦理“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個人的報關納稅手續時,應將其轉入的“零關稅”貨物或其加工制成品作為進口料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向海關申報辦理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手續。
第二十七條 “零關稅”貨物加工制成品所對應的“零關稅”進口料件在“一線”進口或海南自貿港內流通環節已全部繳納或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該“零關稅”貨物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相應料件不再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因補繳進口關稅而產生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稅額)。
第二十八條 “零關稅”貨物加工制成品所對應的“零關稅”進口料件,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環節已全部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該“零關稅”貨物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相應料件不再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包括因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而產生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
第六章 特殊貨物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零關稅”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經“一線”進口時,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零關稅”政策,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
經“一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該“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時,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享惠主體按其進口料件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按規定執行四類措施;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由享惠主體按其進口料件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執行四類措施。已經執行四類措施并繳納有關稅款的,不再重復補繳相關稅款。
第三十條 經“一線”進口的“零關稅”貨物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免于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加工制成品經“二線”進入內地或在海南自貿港內流通至非享惠主體、個人,按加工制成品實際報驗狀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規定,由享惠主體申報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執行四類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享惠主體自“一線”租賃進口“零關稅”貨物,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其中,申報“租賃征稅”(代碼:9800)、“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監管方式可適用“零關稅”政策,征免性質和征減免稅方式按照“一線”進口“零關稅”貨物的相關要求填報。
以租賃方式進口屬于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零關稅”貨物,在租賃期間接受海關監管。租賃進口貨物留購并以“零關稅”貨物申報進口的,自辦理留購報關手續海關放行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接受海關監管。
第三十二條 享惠主體如需將設有海關監管年限且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零關稅”貨物開展出租經營業務的,應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對相關“零關稅”貨物的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執行。違反相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享惠主體將不設監管年限的“零關稅”貨物在海南自貿港內出租給其他享惠主體的,免于補繳進口稅收;在海南自貿港內出租給非享惠主體、個人,或經“二線”出租至內地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享惠主體按其進口料件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十三條 享惠主體申報出境維修的“零關稅”貨物,在規定期限內自“一線”復運進境時,境外修理費、料件費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其中屬于進口征稅目錄外的,可適用“零關稅”政策,征免性質和征減免稅方式按照“一線”進口“零關稅”貨物的相關規定填報,海關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實施監管。
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零關稅”貨物管理措施的規定且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的,享惠主體可將“零關稅”貨物經“二線”運至內地進行維修、檢測,并在海關確定的維修期限內復運至海南自貿港。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報主管海關同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補繳進口稅收時,適用享惠主體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和計征匯率,不征收緩稅利息。其中,符合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相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的,可按規定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特惠稅率。
第三十五條 不設海關監管年限的“零關稅”貨物的計稅價格確定,按照《執行稅收政策通知》第十二條中其他“零關稅”貨物計稅價格確定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除涉及四類措施的貨物外,對于“零關稅”貨物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貨物的稅收征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修正)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并按規定解除監管的,按國內流通規定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零關稅”貨物加工制成品適用加工增值內銷免關稅政策的,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進口報關單應按填報要求(詳見附件3)規范填報。
第四十條 現行保稅、特定減免稅、跨境電商、免稅品進口政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口海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實施。
附件: